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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
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民法典》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法院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二、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
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三、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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