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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备案后还可以选择吗(简易征收备案后能开9%发票吗)

编辑:root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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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备案后还可以选择吗

建筑业简易征收一次备案即可,后续出现的简易工程项目不需要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2017年11月底,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个文件《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3号),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简化办税流程.公告里的第一条内容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公告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只要符合简易征收,就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老项目备案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合同;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纳税人备案后,有其他项目需要选择简易征收计税的,不需要备案,可以直接按照简易征收计算.但是,相关的资料应当保存完整,用来备查.如果资料不完整,则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结来说,按照最新的文件,建筑业简易征收一次备案即可,后续出现的简易工程项目不需要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自2019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全面取消!

自2019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发生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不再实行备案制.

参 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的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应自行留存以下证明材料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列一

简易征收备案后还可以选择吗(简易征收备案后能开9%发票吗)

王强入职甲公司成为员工,甲公司给王强年薪120万元,假设不考虑专项扣除费用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等.

个税=(120万元-6万元)*45%-18.192万元=33.108万元

案列二

假设王强不入职甲公司,王强成立一家个体户乙,甲公司跟乙公司变为服务关系,支付个体户乙120万元,个体户乙定率征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0%.

个税=120万元*10%*20%-1.05万元=1.35万元

好多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存在对外出租包装物的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万元

注 意

当押金逾期12个月后,应按照税法依法缴纳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参 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简易征收备案后还可以选择吗一文小编就讲到这里,自2019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发生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不再实行备案制.所以各位财务务必牢记这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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