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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减免教育费附加总的原则是: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的照顾。另外,还有以下3个方面:
①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增值税的,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②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③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税收优惠: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即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和附加费,一律不予退(返)还。
4.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5.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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