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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期末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者是否缴纳所得税
既然股东为企业法人,那就与个人所得税无关,只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增视同利润分配,股东应确认投资收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要还原为含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缴税金时,再扣除这部分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简言之,如果股东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比你公司高,这部分利润就要按股东企业的税率补缴税款,如果等于或低于你公司税率,就无需纳税。
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理解为被投资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再将分回的利润向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成本法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哪些?
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是否缴税主要看股东企业的税率,再确定要不要缴税,好啦,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讲解“被投资企业期末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者是否缴纳所得税”的内容,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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