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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的临时业务能否代开普通发票
现代经济活动越来越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以外发生经营活动的情形,至今已觉不新鲜。实务中,企业在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中开具发票时,通常会产生一个疑问--“超经营范围开票”是否违法,或者有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涉嫌“虚开”?
《刑法》第20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并不考虑开具发票是否超越企业“经营范围”或是否超越“发票使用范围”。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开具与真实业务相符的发票,主观上不存在偷逃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开”的行为且未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
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违法?
(一)“发票使用范围”不同于企业“经营范围”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二)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违法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规定,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明确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而不论发生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精神,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并不违法。
事实上,对于超越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税务局持肯定态度。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11年01月17日曾就“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公开答疑。
(三)超越“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活动如何开票
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是否意味着企业进行超越“发票适用范围”的经营活动不能开具发票呢?答案是否定的。对这样的业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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