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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直接费用计入最低租赁收款额吗
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说:“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人账价值应为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是把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和最低租赁收款额三者加总的数额,减去三者现值加总的数额而得到的差值。”由准则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
未实现融资收益=(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数额就等于其现值的数额。因为初始直接费用都发生在租赁行为开始时,两者之间并没有时间差。因此,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公式可改写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等式一)
租赁准则同时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一种折现率;通过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加总之和,等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和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来计算出的折现率。”由该定义我们可列出。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等式2)
通过等式1、2,变形可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等式3)
因此,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限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以“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列示)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列示)
银行存款(以“初始直接费用”列示)
未实现融资收益(以“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一初始直接费用”列示)
通过上述会计分录,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严格按照租赁准则规定来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借贷方不平衡,借方比贷方多出了个“初始直接费用”。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由于已经将初始直接费用考虑在租赁内含利率中,因此,在初始直接费用再次计入到长期应收款的情况下,造成了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高估。”按准则讲解来看,还需做如下分录。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列示)
贷:长期应收款一应收融资租赁款(以“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列示)
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我国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要求出租人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一项债权,计入“长期应收款—— —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该做法在实务界引起了争论,不少人认为将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债权,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因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费用,而不是债权。
对于融资租赁出租方而言,其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 方在租赁开始日因出租资产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为了租赁交易事项的形成并获得以后各期租赁收益所发生的代价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的一项开支。
出租人在考虑出租价格时,应当已考虑到对初始直接费用支出的经济补偿,其价值应当从以后各期租赁收益中得到补偿。
对于承租方而言,承租人不是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承担者,没有额外偿还出租方该笔初始直接费用的义务,不能构成出租方的一项债权。因此,为避免虚增债权,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长期应收款”。这样做就将初始直接费用从债权中予以销,不会再产生初始直接费用的摊销问题,既符合初始直接费用的本身属性,也简化了以后的会计核算。
上述会计处理,本文从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能否从承租人获得,主要是来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承租人承担初始直接费用,一种是出租人承担初始直接费用。对于这个问题的小编就说这么多了,如果还有其他想法可以来在线和老师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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