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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近期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税前扣除条件,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如果当年无法全部税前扣除的,允许结转到以后三年内进行税前扣除。
同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直接捐赠给受赠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不一定能够税前扣除
根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及《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相关规定,只有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捐赠,才允许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货物捐赠灾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有两种情况:
1、企业自行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由上可见,企业将产品捐给灾区和希望小学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按照《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不计缴应纳税额。
由上可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以上就是我们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的一些解读,如果我们企业想要达到公益捐赠和所得税减免的双向利好,一定要记得通过税法认可的公益性集体捐赠,尽量不要自己捐赠。对此您若有其他疑问,非常欢迎和我们的专业老师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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