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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划转税务处理
实践中,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情形常有发生,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各案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
《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中,总局以个案批复的方式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除了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进行个案批复的,企业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问答中规定:"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因此,国有关联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应按照税法进行税务处理,并且注意防范相关税务风险
无偿划转资产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在税法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基于以上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应被视同捐赠,资产划入方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筹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划出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充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就得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无偿划转资产协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中,因此,无偿划转协议不交印花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企业因改制签署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署但尚未施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施行主体,其他条款没有变化,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若无偿划转能被认定为改制,就可以免税,且相关变更实施主体的合同也不需贴花.所谓的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基于以上分析,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另外,通过证券交易所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4、契税
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已经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对于2012年1月1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之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
5、增值税:必须缴纳增值税
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将资产的划转视为资产重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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