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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的商品自用后的会计分录
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
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施工企业为“库存产成品幻或”自制半成品“科目。
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此处所指的自产自用普通事项,是指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货物用于除上述特殊情况以外的自产自用事项。此时,企业根据其具体用途,按产品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售价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用品、职工奖励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算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增加现金流量和营业利润,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整理。
自产的商品自用后的会计分录如果是视同销售,自有其处理方式,如果不是,也要按照已有的规定来写,而不是一棒子打死,自认为有一类方法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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