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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是指当原委承担人无力履行有关义务时,由公权力机关指定第三人,代为承担该义务。
规定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原委承担人已无力履行义务;
2、被指定的代理人偿付能力足够;
3、代位权行使的事实并不违反公权力机关的规定;
4、有关税收、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不被侵害。
同时,公权力机关在指定第三人的时候,不得指定无能力担保权的人,也不得指定担保义务明显超出原义务范围,以及明显不符合廉正、公平原则的。
具体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因法律、行政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来说,代位权行使的条件除上述特殊条件外,还可能包括被指定代理人有能力履行相应义务、将履行义务所受的收益不超过担保的范围等条件。
拓展知识: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求,《民法通则》中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当原委承担人无力履行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可以指定第三人代位行使权利,或者代他人支付债务。由此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对代位权行使的诉讼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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