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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程序法学涉及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按照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进行行政管理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向公众公开行政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1)法治原则,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采取合法的行政救济措施;(2)公开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程序和行政规章,使公众了解行政程序的主体、执行机关、实施程序等,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实施的范围、原则等;(3)审慎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审慎的方式来行使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实,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采取科学的行政程序;(4)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平等原则为前提,没有豁免权;(5)实时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程序,不得过失久延行政程序;(6)查明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程序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并向公众公开行政程序的执行情况;(7)责任原则,即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措施时,应当承担法定责任。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是法律司法行政实践的基础,也是行政行为进行检查的标准。如果没有遵守法律规定,依据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进行检查,就可以发现法律是否被遵守,行政程序是否被正确执行。
拓展知识:行政程序法的另一个重要基本原则是参与原则。参与原则又叫“公民参与原则”,即行政活动对公众的影响要在正常的行政程序中尊重和保障公民参与权利,允许公民参与,把公民放在行政活动中。行政程序法的参与原则主要包括: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活动的执行情况;受理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活动的受理程序;决定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公民的意见,根据行政程序的特性,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正确的行政决定;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开监督,体现受理与公众有关的重大行政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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