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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款换货后卖方怎么开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销售退回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销售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当月未抄报税,专用发票直接作废;已跨月或当月已抄报税需要(在专用发票开具的下月到发票认证期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分两种情况:
1.购方申请开具:①购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②各种原因未能抵扣.流程:购方开具并提交《申请表》--购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购方提交纸质《通知单》给销方--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销方申请开具:①因开票有误购方拒收(发票认证期内).②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方(次月提出申请).流程:销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销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销方获取纸质或电子《通知单》--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内"发票管理"界面--红字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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