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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以不填吗
财务报表年报中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根据所有上年未完成及本年新设置的项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填报.如果企业未发生上年未完成以及本年新设置的项目的研发支出情况,不需要填写本表.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或资本化二级明细科目,分别不同的研发项目进行费用明细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也设置了"研发支出"科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所以,研发费用必须在"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同时设置辅助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近日发布《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的二项报表:一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同时,对有关"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报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校验规则作出明确.
(一)"归集表"的填报
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二)资料报送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六条,申报及备案管理.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至于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从上文的分析中,对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以不填吗?相信大家都非常清楚了,对于不同的状况应对的措施是不一样的,小编在文中对此有非常细致的剖析,研发对于每个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希望大家在之后的学习中也能多关注这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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