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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机构同业代付怎么做账?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二)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
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受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销。
银行同业代付模式的运作流程:
同业代付也称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其运作流程:商业银行A(委托行)根据客户申请,以自身名义委托其他金融机构B(受托行)提供融资。
在商定对外付款日,受托行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或者直接支付给委托行客户。在约定的还款日,委托行将款项划转至受托行以支付本息。国内的同业代付主要包括信用证结算项、保理项和票据类代付等。
同业代付的本质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由受托行为委托行客户提供融资。同业代付之所以盛行,关键在于会计处理的便利性。对委托行而言,不直接对客户发放贷款,此业务不进资产负债表,不受信贷科目的监管控制,但最终仍为客户提供了融资,维系了客户资源。
对受托行而言,由于是对同业进行资金拆出,会计处理记为同业拆放科目或应收款项,一般也不列入传统信贷科目,也不受信贷规模和存贷比限制,在资金允许的前提下相当于以同业拆出的方式获得了一般贷款的高收益,因为这与纯粹的拆出资金相比具有更高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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