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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发票开错超过认证期可以红字冲回吗
答:进项发票开错且超过认证期现在是可以红字冲回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从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公告中,我们是可以知道其中的变化的。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第19号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且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而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行业试点,以及因专用发票抵扣电子操作方式改变的情形下,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第47号公告中及时的修订了这一规定: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第47号公告中删除“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这一时间范围的关键词语的同时,废止了2015年第19号公告第五条、附件1和附件2,说明政策规定已经在放宽,“是否在认证期限内”已经不再是开具红字发票的必要条件。
已认证进项发票如何红字冲回
取得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发现开票有误的:1、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货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同上,由购货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同的是这里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关于上述内容“进项发票开错超过认证期可以红字冲回吗?”,大家都理解了吗?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对比解读,是不是这样更能解决工作中碰到的疑惑情况呢?所以跟着小编一起充电吧,不再做一个只会做基础工作处理的会计人员!如果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请直接在线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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