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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取暖补贴计入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取暖费是否属于上述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规定,一般采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或报销的取暖费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单位性质不同,目前个人领取采暖费分为多种情况,在征免采暖费个人所得税方面,以下各地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供参考:
一、根据《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
对于采暖费实行“明补”的情况,其中规定:对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分两种情况执行:一种是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另一种是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应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取暖补贴计入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取暖费是否属于上述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规定,一般采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或报销的取暖费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单位性质不同,目前个人领取采暖
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6〕52号)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5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对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
(1)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规定,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吉建办【2006】65号)第七条规定,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006】26号)第六条规定,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可见,部分地区规定有暂免征税规定的按各地规定执行,没有特殊规定的则按前款规定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遵照当地个人所得税规定条款。
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有哪些
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 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8)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资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 账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A住房公积金;B医疗保险金;C基本养老保险金; D失业保险金;
(10)另据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包括独生 子女费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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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分为多种情况,在征免采暖费个人所得税方面,以下各地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供参考:
一、根据《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
对于采暖费实行“明补”的情况,其中规定:对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分两种情况执行:一种是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另一种是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应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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