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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收回多付款开具发票
答:当购货方发现开了多付款发票时,属于开票有误的情况,根据相关的发票使用规律是不能擅自收回的,而是要到相关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延伸:企业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给购货方的联次?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明确称,需要收回.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企业需要收回已经交给购货方的联次后,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看完上述文章中关于购货方收回多付款开具发票的问题以及企业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给购货方的联次问题,您是否已经有所了解了呢?本篇文章的解答就到此结束了,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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