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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下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用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售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以下进项税额不适用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3.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如何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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