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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文件,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关键性证据,以支撑成立买卖合同的关系,但不能作为唯一确定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更不能仅凭这些文件单项提出买卖合同的纠纷。
由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有关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买卖双方当事人要达成协议,比如: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双方各承担卖方、买方责任;
二是买卖双方当事人要表示认可,比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表明双方认可协议条款;
三是买卖双方当事人要履行相应义务,比如:卖方接受买方的付款,向买方提供货品;买方对卖方的货品等进行收货、结算及提供发票等。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买卖双方才能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即便买卖双方双方确实有买卖行为,但如果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就仅仅通过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也不能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因此,有关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文件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关键性证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确定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更不能仅凭这些文件单项提出买卖合同的纠纷。
拓展知识:
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百八十八条 买卖合同的成立”的明确规定:
有关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以口头或者其他书面以外的形式表示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口头协商达成买卖合同,但是买卖双方都要表示认可,并有履行义务的行为。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各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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