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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准则》第三号固定资产解读,指的是新的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新政府会计准则》第三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定义:
新政府会计准则第三号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由政府所有,经长期使用,其增值、更新与改造的固定性的、可分解性的有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分类:
新政府会计准则第三号规定,固定资产可分为3类,分别为土地、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其中,土地包括直接由政府出资购买的土地以及政府捐赠、置换或补偿得到的土地;建筑物是政府按照一定的工程标准并购买材料而建造的建筑物;设备设施是政府用于特定活动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设备、通讯系统、交通工具设施等特殊性的投入。
三、会计处理:
新政府会计准则第三号规定,政府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初全额入账,具体的计算方法包括:
(1)土地:根据政府所有的文件、公告,由政府规定的价格全额记入;
(2)建筑物:根据入账时的市场价格、建筑物建设造价的80%或者通过再加工完善而获得的价格全额记入;
(3)设备设施:根据入账时的市场价格、技术参数、功能要求以及设备的质量等参考因素全额记入。
本来,新政府会计准则第三号固定资产的规定,旨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的记账,确保会计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
拓展知识:《新政府会计准则》第三号固定资产还规定了政府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具体内容包括:维护和维修、折旧和摊销、更新与改造、转让、减少、处置和报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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