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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怎么处理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委托开发合同中对技术秘密有哪些规定
委托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③完成协作事项;
④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③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按合同法规定精神,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归研究开发方所有.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第一,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方创造的,是其仓造陛劳动的成果.第二,当事人有不同的生产经营性质、目的.有的委托方只是为了解决自身生产中的问题,只要解决了,并不关心技术是否推广应用;而技术开发方往往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推广能力,可从技术秘密的转让许可中获得收益.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怎么处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这句话,其实也就说明了技术秘密完全由当事人决定,感谢大家,本文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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