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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包装物出售能否按4%减半缴增值税?
财税[2002]29号规定中的旧货是否仅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某公司全部生产销售免税产品,购进原料时包装物供货方未计价,此包装物不能再使用而清理出售。请问此种情况是否按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的规定: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1.产品销售收入。
包括销售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随同产品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
因此,贵单位销售下脚料、废料,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销售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到底应该按什么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旧货是指购进后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旧固定资产是自己使用过的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旧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旧物品,按17%计算销项税。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按17%计算销项税。一般纳税人(旧货经营单位)出售旧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3%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仅限为个人,如为企业使用过的物品,如设备等固定资产,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因个人购买固定资产等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在销售时免税也体现了税赋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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