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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商品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如何缴税
A公司向一单位销售商品一批,价税合计300万元,销售商品时与该单位约定,货款于半年后结清,并按年利率10%收取利息。对于企业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国税部门要按销售货物价外费用合并征收增值税,而地税部门要按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这笔赊销商品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如何纳税?
答:A公司这项销售业务实质是赊销行为。正常的销售业务,在企业商品发出后,就应进行货款结算。而赊销行为,是商品发出后,双方并不立即进行货款结算,而是约定在一定时间后再结算货款。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该批商品售出时价值为300万元,如果销售企业当时就收到300万元货款,无论是投入再生产,还是进行投资或存入银行,半年之后,本利和肯定不止300万元。因此,购买商品的企业在购商品之后半年再付款,就不能只付300万元,而必须再付一定的利息,即延期付款利息,这样对销售企业来说才不会有损失。所以,销售商品的企业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实质上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应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赊销是企业一种营销方式,在企业经营中很普遍,它不属于贷款业务,不能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向国税部门申报增值税。
对于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解释: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收取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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