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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如何处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首先应该公告声明作废,然后补办,无法补办的开具证明,这是正常程序,如果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然后需要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原单位开具过相关的原始凭证,并且会及时报税,所以,该单位出具证明,以证明该单位开具过原始凭证,并且把原发票的票号、金额、等相关内容附上,有法律的证明力,如果可以,最好把原发票的存根联复制上,这样更具有证明力。
由此,本单位的领导签批后,才可以做会计的原始凭证,可以入帐,符合会计规定。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怎么办?上文介绍了使用公章证明之前的号码,金额,内容等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个需要得到会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才有效,如果是机票,火车票等这种该怎么处理呢?上文也简单介绍了一下,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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