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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利润给总公司要交哪些税
分公司给总公司交利润会计分录如下:
按规定计提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应付利润
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支付时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分公司的涉税事项有哪些?
1、根据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分公司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也就是说,分公司设立以后,即有单独的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所得税有特殊规定外,其他所有税种,它都是独立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分公司在税收政策中的官方称呼叫做「分支机构」,既然是机构,它就有机构所在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就是它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北京的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分公司,那么该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它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国、地税机关。
3、分公司属于增值税政策中的「固定业户」,因此,它应当向分公司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应的,分公司的城建税税率就应以工商注册地址的税率为准,与总公司所在地有可能不一样。
4、纳税人资格方面,分公司既有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现行政策没有要求总分公司的纳税人资格一定一致,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一个是小规模,一个是一般纳税人,具体取决于政策规定和纳税人的选择。
5、纳税信用等级方面,根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40号印发)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公司也有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与总公司的不是一码事。
6、发票管理方面,分公司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并按照现行规定开具。取得的发票,抬头和税号应当与其营业执照相一致,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16号的规定,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必须正确填写税号。
好了,关于上述“分公司的利润给总公司要交哪些税”的问题,不知道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样了呢?除了有分公司之外还有子公司,都是从总公司分下来的,但两者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欢迎大家在线咨询我们的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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