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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而税法上对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则按计税收入处理。二者之间在流转税方面处理的差异值得财务管理者注意。
会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都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其计税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都应按照换出货物的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此处,换出货物的市价等同于新准则中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存货的公允价值都应以其含税价作为确定的基础,因为含税价等同于市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税处理的差异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下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差异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处理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必然会导致当期会计损益与资产转让所得存在差异,申报所得税时需要对此作纳税调整。
(二)以账面价值计量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处理
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虽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不同,其差异具体体现在:
1.会计上换出资产未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未确认收益或损失。税收上,换出资产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同时换出资产的计税基础允许扣除。
2.会计上换入资产未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而是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税收上,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所谓少量的货币性资产,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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