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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怎么处理?发票遗失处理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遗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
1、遗失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遗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遗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遗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遗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遗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遗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3、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1、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遗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遗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2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遗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遗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3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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