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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是一种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实施的程序性行政行为,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获得被复议人提供的资料或证明,但不涉及任何实质性的行政决定。具体来说,它主要包括通知行政机关履行义务、补充审查材料、提供行政办理材料、召集听证会以及向公众公布行政行为信息等。
通知行政机关履行义务是行政复议前置的一种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被行政复议申请人(被复议人)所提出的申请,或者是提出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被判定为空、无效或者可复议等案件,随后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行政裁决的行政复议前期复议,在行政复议前期活动中,应当给予复议行政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复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实施行政复议相关的程序性行政行为。
补充审查材料是行政复议前置的一种行政行为,指行政复议前期审查活动中,行政机关针对一些申请人提供的合法材料,以及复议行政机关自行审查的材料不足或者不完整的情况,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给予申请人补充审查材料的要求,并且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审查材料,则行政机关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提供行政办理材料是一种行政行为,指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前置中要提供行政复议有关的材料,以便行政机关审查和考察,包括申请复议的申请书、申请书的陈述材料、复议请求书、申请复议前期通知书以及行政复议有关的其他材料。
召集听证会也是行政复议前置的一种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对涉嫌有重大利害关系、具备特殊性、涉及不同意见的争议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以便申请人和被复议人就复议事项进行辩论,并且收集有关证据和事实,以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复议裁定。
向公众公布行政行为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被复议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实施行政复议的前置活动中,应当及时公布行政行为信息,包括发布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行政复议裁决书、召开听证会、征求复议专家意见以及行政复议审查进度等。
拓展知识:行政复议前置还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复议程序前需要获得的证明文件等措施,可以有效的促进行政复议的程序正当性,保障行政复议审查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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