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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17〕7 号)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06〕3 号)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4〕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2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投资性房产免租期的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因此,免租期的房租,具体的会计处理可以这样: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每个月分摊租金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
综上所述就是对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与投资性房产免租期的会计处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以后大家还有关于会计处理的问题都可以来质询我们在线的老师.也可以关注的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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