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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预收收入是否计缴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 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人。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收人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人总 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人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
提供劳务收人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人。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因此,建筑企业的预收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收帐款各行业有一定的挂帐期限,到了这期限就要转收入,转收入就会产生利润,有利润当然要交所所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得到了验证,“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而这里的条件则更为细致,必须同时具备: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建筑业的预收收入是否计缴所得税? 企业取得预收款的时候,按照税法上对各行业预收款的管理方法,确认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计算牵涉到很多方面,一篇文章难以概括,大家有疑问的话,可以在线联系老师,一定能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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