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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财税处理?
答: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应照常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以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的只有“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下月起”、“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这三种情况。显然,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不符合上述几种不提折旧的条件,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在间接性停工期间,闲置的固定资产仍应继续提取折旧。 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折旧不准予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从税法规定可以明确得知: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
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时,没有扣除的折旧不能作纳税调减《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还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有人认为,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在闲置期间所提的折旧没有准予税前扣除,那么,在该固定资产报废后,还要把没有扣除的折旧额作纳税调减补扣回来,好似是要“堤内损失堤外补”。这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已足额提取折旧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尚且不得计算扣除折旧,更何况报废的固定资产呢?
会计处理的计提与税法中的计算扣除是不同的概念有关闲置固定资产是否应计提折旧的问题,关键在于要理解计提折旧与(折旧)“计算扣除”是两个不同的意思。会计处理上要计提折旧与税法中不准予计算扣除折旧并不矛盾,这就类似于招待费在会计处理和税收扣除上的不同标准一样。
综上所述,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会计上应照常计提折旧,但该折旧额在纳税申报时不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税法规定是刚性的,既然没有特例规定,那么不管是行业、地域等任何客观原因,都不能例外。
不使用的机器设备也要计提折旧嘛?
答:会计准则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使用的机器设备企业会计准则是计提折旧,所得税不可以扣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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