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0网站建设 · 小程序 · App开发

10年专注网站建设

电话  133-1712-0173
首页 > 会计代账 > 内容页
并购重组中的资产收购双方如何纳税(并购重组是好是坏)

编辑:root2024

推荐分享并购重组中的资产收购双方如何纳税(并购重组是好是坏),希望有所帮助,仅作参考,欢迎阅读内容。

文章相关热门搜索词:并购重组的内容,并购 资产重组,并购重组作用,并购重组中的资金流向,并购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并购重组中的资金流向,并购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并购重组中的资金流向,内容如对您有帮助,希望把文章链接给更多的朋友!

并购重组中的资产收购双方如何纳税

答:资产收购是企业在并购重组活动中所采用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内涵是企业对其他经营实体已投入经营的各类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买,包括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以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作为支付对价,并办理相应资产的过户,达到享有该项资产所有权的结果。资产收购涉及两个独立主体:收购资产的企业(购买方)和转让资产的企业(转让方)。资产收购双方在税务处理上涉及多个税种,企业必须弄清税法相关规定并尽量利用好优惠政策,以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支出。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资产收购应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实践中,大多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资产收购满足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作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也就是说,转让企业取得的股权支付部分暂时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交易总额中的非股权支付额仍要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

并购重组中的资产收购双方如何纳税(并购重组是好是坏)

二、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对转让方来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因此,在资产收购中,转让方将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受让方,无论换取受让方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都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受让方来说,如果转让方转让资产时,换取受让方的支付对价形式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受让方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也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处理上也有特殊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从上述规定看,如果转让方转让的资产不仅仅是资产本身,还包括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此时企业出售的是业务组合,不是资产组合,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转让方不开具发票,受让方按评估报告和转让协议确认资产入账价值。

三、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在资产收购中,如果收购方受让的资产包含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则收购方作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5%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资产转让方,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除涉及营业税以外,还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公司借壳上市后需要向壳所在地政府缴税吗?

答:所谓借壳上市,只是法人代表、注资方等变更,对于公司这样一个团体,只要注册地没变,那对于监管方来说,这个法人还是没有变,还是原来那个,至于注册资金多少,盈利状况的变化不影响属地原则。类似某人时饱时饥,赚钱多少,都不会影响他的身份一样。

至于卖壳之后,仍然只是法人代表和注资方变更,法人本身的身份未变,那么属地原则仍然适用,也就是还是向当地政府交税。

本文详细介绍了,并购重组中的资产收购双方如何纳税包括的各种情况,作文一名企业的会计人员,特别是一些大企业的会计,并购重组中的资产收购双方如何纳税事项是会频繁出现的,如果你阅读了本文内容,不是很明白,那么建议咨询一下在线老师。



上一篇:补交以前年度残保金能否税前扣除(补交以前年度残保金账务处理)

下一篇:生产加工型企业生产产品报废的处理(生产加工型企业定义)

相关热门推荐
  1.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账务如何处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固定资产吗)
  2. 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分录以及案例分析(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处理)
  3. 产成品在产品分配成本会计分录(产成品在产品的会计分录)
  4. 税务机关按照交易金额计征印花税合法吗(税务机关交流研讨坚持党对一切工作原则)
  5. 发票丢了 只有记账联(发票丢了只有照片可以报销么)
  6. 稿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稿酬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7. 实收资本是什么意思?(实收资本是什么类账户)
  8. 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区别?(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概念)
  9. 公司流动资产如何核算(公司的流动资产)
  10. 预提管理费用是怎么回事(预提的管理费用,汇算清缴怎么做)
  11. 计提员工的福利费如何做会计分录?(计提员工的福利怎么做账)
  12. 永续债和优先股的区别都有什么(永续债和优先股是如何区分权益和负债的)

Copyright © 2010-2024 楚通运网络工作室.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 鄂ICP备2024038905号-1

服务热线:13317120173(微信)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

在线QQ:11189898

邮箱:opceo@qq.com

专注武汉网站建设微信公众号开发小程序开发、武汉网站制作、建网站、做网站10年

扫一扫添加微信
扫一扫微信聊天
扫一扫添加微信
扫一扫微信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