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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已完工但未审计工程收入如何确定
年终已完工但未审计工程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额计入收入,待审计后按照审计的数额调整。
会计方面,建造合同相关业务一般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处理,但你所述贵公司的情况可以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提供劳务收入”有关规定处理。
按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像问题所述情况,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确定,但所发生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当期可以先按所发生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待审计结束后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调整差额。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按“建造合同收入”一节的相关规定处理,其实质与准则没有大的差异。
税务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已完工但未及时结算的工程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完工百分比法首先要求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建设期间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如果在完工年度尚未有审计结果,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申报纳税,待工程结算完成后,再按工程结算数对累计已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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