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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交纳消费税会计处理怎么做?
答:根据《细则》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 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交的消售税与因产品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同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交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处收入"科目.
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对于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文件梳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三、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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