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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不能抵扣的税收筹划怎么处理?
(一)土地成本依据“价税分离”原则核算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企业,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即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而减少销项税。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销项税”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项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照经营业务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支付政府土地价款时
房地产企业支付政府土地价款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一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开发成本一土地购置成本一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2.企业当期结转并确认收入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项目结转当期确认销项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x支付的土地价款,从而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贷记“其他应收款一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科目;期末,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当期允许抵减销项税额和预缴税款后的净值大于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借记“应价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
(二)土地成本核算不考虑“价税分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而且财会[2012]13号是截止目前财政部统一规范企业“营改增”后会计处理的唯一文件,发布时间较早,参考价值有限,有关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会计分录的设计空间仍然较大。笔者认为,只要在操作规范、满足税法要求的前提下,土地价款期初仍按照全额借记“开发成本/土地购置成本/土地出让金”,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在满足项目结转确认收入时,仅按照对应比例确认当期允许抵减的土地价款而计算当期销项税,不再使用“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其他应收款一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等会计科目,减少核算中繁琐环节。
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有哪些?
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取得成本,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在实务中,通常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进一步分为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合作款项、红线外市政设施费、拆迁补偿费。
1、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交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等。
2、合作款项: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
3、红线外市政设施费:红线外道路、水、电、气、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接口补偿费。
4、拆迁补偿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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