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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加计扣除附加税如何计算
计算加计扣除时,应按照摊销的年限,按月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这政策的理解,应该将税收优惠的方式与无形资产分摊的方法分开来对待.无形资产的分摊方法在《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里已经明确,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无论是否享受优惠,都应当按照规定摊销.所以,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应按照摊销的年限,按月计算.
加计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账务处理
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具体如下:增值税"加计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方式明确了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录: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细节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细节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细节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细节四: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以上就是对进项税加计扣除附加税如何计算这个问题的全部解答了,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大家还有其它会计知识需要了解的,可以自行查看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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