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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物返积分”形式促销的税务处理
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有关积分消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法规没有明确如何处理,因此可以考虑按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再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在目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买一赠一”的要求,即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积分消费的收入确认由于可兑换金额、是否过期等事项在积分时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应于积分兑换成礼品或转换成相应金额的购物券、代金券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有关增值税的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企业采取各种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凡商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或销售小票上体现的,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采取各种积分赠送货物方式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销售商品时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在积分兑换环节,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将此赠送行为界定为无偿赠送,而积分赠送货物的形式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所以无需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值得说明的是,对消费积分业务,在使用积分兑换商品、购物券或代金券时,不得对返券或赠品再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某些企业采取进店有礼、开业典礼抽奖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购物券或代金券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无关,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用积分购物要如何做账
积分可兑换赠品,可参照赠品的处理方法。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积分购物之后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营业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以“购物返积分”形式促销的税务处理应该怎么做?以上是关于积分促销涉及到的双方的账务处理,小伙伴们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的业务,做相应的税务处理。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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