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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食堂购买液化气进项税能否抵扣?
液化气钢瓶属于商品包装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单位销售液化气的钢瓶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征收增值税,购进液化气钢瓶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我们公司购买的保险柜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吗?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贵公司购买的保险柜如果不属于以上范围,则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内部食堂购买液化气进项税能否抵扣?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液化气用于职工食堂,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更多有关财务的相关内容,敬请关注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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