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root2024
推荐分享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怎么算),希望有所帮助,仅作参考,欢迎阅读内容。
文章相关热门搜索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怎么算,内容如对您有帮助,希望把文章链接给更多的朋友!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本文的内容主要是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进行了简答的阐述,有讲的不到位的地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有什么问题或者疑问的话,欢迎你来进行咨询;更多的会计知识都在。
Copyright © 2010-2024 楚通运网络工作室.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 鄂ICP备2024038905号-1
服务热线:13317120173(微信)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
在线QQ:11189898
邮箱:opceo@qq.com
专注武汉网站建设、微信公众号开发、小程序开发、武汉网站制作、建网站、做网站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