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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企业改制中契税征免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的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九种行为分别作了免税、减税及不征税认定。
符合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九种行为中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企业可提供针对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如批准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企业改制方案、公司章程、土地房屋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时,要特别注意对于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是否征免契税,根据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如不再属于划拨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变更为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这种情况不属于财税〔2012〕4号文件第1条~第9条规定的免税范围,根据财税〔2012〕4号文件第10条规定,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所以,企业在改制时,对划拨用地的权属转移是否符合减免税范围时要特别注意,对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减免税,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申报缴纳契税,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契税的税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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