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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免税项目规定是什么?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的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中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计税单位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转让二个或二个以上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对每个计税单位应分别填写一份申报表。纳税人如果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因此,上述房地产企业应分别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6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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