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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怎么处理
答:1、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缴纳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缴纳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增值税的缴纳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户出租住房,增值税的缴纳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销售;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销售;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预收货款销售货物;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二)“营改增”行业,关注: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视同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租赁不动产。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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