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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手续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按照目前的规定,正常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如果承租人是一般纳税人将会无法抵扣进项税;为了避免承租人的进项税损失,所以先由融资租赁公司借款、由承租人直接采购设备,承租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抵扣;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协议,由承租人把设备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以缴纳租金的形式租回。根据税法规定,售后回租的销售业务不需要确认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明确了融资租赁企业销售额,但于2016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将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率划为三种:
不动产融资租赁按11%征收;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17%征收;
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按6%征收。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手续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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