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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吗
个人也可受托为他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实施以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等清新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同学咨询,个人能否给他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现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宜与大家分享.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个人所得税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有四种情形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1.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需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资料提供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资料提供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2.居民个人取得其他综合所得所得资料提供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3.提供虚假资料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将被实施联合惩戒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办理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参考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什么是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以下四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一)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不一致的.
(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一)对于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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