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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发生业务可以以总公司名义开发票吗
合理的.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展开经营.
公司如为公司法上所要求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利.
所以,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发票.但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合同是由总公司签署,合同相对人就是总公司,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付款给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开票.
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只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根据公司法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发生业务可以以总公司名义开发票吗
最好不要这样,这样很别扭.勉强也是可以的.这样的话只能算总公司的收入 ,分公司只能算是代总公司签合同而已.
发票的开票规定有以下: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发票的意义作用有以下: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分公司发生业务可以以总公司名义开发票吗疑问讲述完了,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是独立核算的,可以相互开发票,但开发票的时候,要注意按市场公允价格来计算劳务、商品的价值,不能按自己的需要来计算,这关系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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