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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转户可否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年度的收入确定指的是什么?
答:权责发生制是确认收入费用的基本原则,新税法将继续延用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关于确认收入费用的基本原则,但对于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主要考虑:
一是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通常分属于不同的纳税年度,甚至会跨越数个纳税年度,涉及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为了及时反映各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完工时或取得结算金额时才确定应税收入,否则,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没有遵循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对于上述跨年度的特殊劳务,一般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二是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企业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对跨年度的特殊劳务确认进行征税,有利于保证跨纳税年度的收入在不同纳税年度得到及时确认,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
除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之外,其他跨纳税年度的经营活动一般不采用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主要原因有:
一是尽管这些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分属于不同的纳税年度,但通常情况下持续时间短(少于一个年度)、金额小,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应税收入没有实际意义。
二是这些经营活动在纳税年度末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易合理的确定,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不易判断,往往等到完工再确定应税收入,也方便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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