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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给其他公司应如何纳税
固定资产,顾名思义,百度百科的解释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价值都很大,企业持有固定资产,必定是对生产经营有帮助,能够为生产经营提供经济利益的流入……当企业发现某项固定资产无法为企业持续提供价值时,就会对该资产执行清理,清理的方式可以是报废或者寻求能够实现其价值的购买方。这种方式就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我们以一般纳税人为例,来分析一下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两种情况。
1、2015年购入固定资产,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转为一般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销售,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言外之意,企业取得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却自行放弃进项抵扣,再销售时,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说到这里,是否有会计朋友想,国家既然规定了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开具专票),那么,有没有可以开具专票的情形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理解为,放弃减半征收的政策后,可以按3%缴纳增值税,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受让方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首先确认固定资产取得时是否抵扣。原则上,如果法律法规不允许抵扣,且实际上也没有抵扣,则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缴税;若允许抵扣且已抵扣了或者允许抵扣但是放弃了抵扣,则按13%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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