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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及转让使用过的车辆如何做账
这两种情况下都应该尽可能签订协议,且均应当开具发票,但二者情况有所不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无论是否计提完折旧,都应该按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进行账务处理。而开具发票问题要按税务方面的规定办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精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旧货的开票问题通常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除以上所述情况以外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者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自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转让使用过的车辆,会计上应按固定资产清理程序处理。但因为车辆属于法定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所以其转让应该按机动车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般来说,双方需要到工商部门下属的车辆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交易机构会书立交易契约并收取手续费(有手续费票据),交易双方凭此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文规定,在30日内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变更手续,其中很重要的是涉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的变更。
如果企业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恐会遗留诸多问题,故不应省略。相应办理转让手续的有关协议、缴费票据、凭证等均属于会计处理的必要凭据。
转让使用过的汽车缴纳的税种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中,销售的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要按照4%减半缴纳增值税;销售的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要按照法定税率即17%缴纳增值税。
同时还要按照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使用过的汽车转让属于财产转让,应按照转让价格扣除使用过的汽车账面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转让使用过汽车要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及其上述的规定,使用过的汽车转让合同或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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