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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如何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 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委托银行将款项贷款给B公司,A公司应缴纳金融业营业税。银行就收取的A公司的委托贷款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删除了原条例中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相应地也 删除了第十一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 〔2009〕2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7〕74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因此,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不再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 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 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 风险。《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83 号)规定,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 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 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依据上述规定,委托方取得利息收人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发票主要分为几类?
1、银行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等单据,都是合法的原始凭证。
2、委托方没有必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发票,而且,利息收入也不属于税务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
3、即使利息收入单据不被确认为合法的原始凭证,还可作为“无票收入”进行帐务处理的。税务上也是认可无票收入的,更何况还有利息收入单据。
4、综上,利息收入单据完全可以作为入帐的原始凭证。
综合上述内容,会计在处理这类事情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委托方贷款应视为短期的合同,按期进行利息计算,但如果利息没有收回,应当停止利息计算,将已经确认收回的利息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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