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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要怎么注销?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已注销,如何补缴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发生二级分支机构注销情形的,应自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重新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预缴比例不变。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要怎么注销,在注销之前有些手续需要办的,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汇总缴纳所得税,有些企业先注销了,后面就需要补缴,这是很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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